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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不知情”不等于“無責任” 出借電話卡有風險

 2026/03/04 09:07 來源:新甘肅·甘肅經(jīng)濟日報 記者 馬蘭玲

  新甘肅·甘肅經(jīng)濟日報記者 馬蘭玲

  案例:2025年3月28日,李某辦理一張電話卡及一張流量卡后,前往外地將兩張卡交給他人。經(jīng)調(diào)查,該電話卡被用于撥打詐騙電話,導致一名被害人被騙26000元。3月31日,李某被電話傳喚至公安機關(guān);4月1日,屬地公安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,對其處以500元罰款。經(jīng)行政復議,維持該處罰決定。

  李某辯稱,自己并未出借電話卡,也未獲利,系被詐騙團伙以“赴港買黃金賺錢”為由蒙騙辦卡,自身也是受害者,遂訴至法院,請求撤銷相關(guān)處罰及復議決定。公安分局、區(qū)政府答辯稱,李某出借電話卡事實成立,即便無獲利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違法,處罰及復議決定合法適當。

  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3月26日李某在社交平臺看到“赴港買黃金”相關(guān)信息,對方要求其辦卡用于注冊會員。李某辦妥卡片后按約定交給陌生男子。公安分局提取的聊天記錄、乘車憑證等證據(jù)與李某陳述一致。法院認為,李某將電話卡交予陌生人,客觀上為詐騙活動提供了便利,雖無主觀犯罪故意,但已構(gòu)成違法,罰款數(shù)額適當,最終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。

  李某的遭遇并非個例,不少人因輕信謊言或礙于情面出借“兩卡”(電話卡、銀行卡),淪為詐騙幫兇。針對此案相關(guān)問題,記者專訪了甘肅融通律師事務所馮曉義律師,為群眾答疑解惑。

  記者:本案中李某辯稱自己被詐騙團伙蒙騙,無出借故意且未獲利,為何法院仍判決其敗訴、維持罰款?

  馮律師:非法出借“兩卡”不以“獲利”為前提,也不要求行為人明知卡片會被用于詐騙。李某自愿辦卡并交給陌生人,客觀上導致電話卡脫離本人管控、被用于詐騙,違反反電信網(wǎng)絡(luò)詐騙相關(guān)法律規(guī)定。即便其未獲利、未直接參與詐騙,這種疏忽行為也為詐騙分子提供了作案工具,已構(gòu)成違法。因此,處罰和判決合法合理。簡言之,“不知情”不等于“無責任”,出借行為造成不良后果,就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
  記者:礙于親友情面,偶爾出借電話卡、銀行卡,也會違法嗎?

  馮律師:這種行為同樣可能違法。未經(jīng)許可,擅自出借實名辦理的“兩卡”,無論對方聲稱用于正常用途還是實際用于違法犯罪活動,均屬于非法出借行為。很多人抱有“借一次無妨”的僥幸心理,殊不知卡片即便不用于詐騙,也可能被用于洗錢、賭博等違法活動。出借人輕則被處以罰款,重則涉嫌刑事犯罪、留下案底,影響個人及家人的征信、就業(yè)和日常生活。

  記者:若被蒙騙出借“兩卡”,發(fā)現(xiàn)后如何降低損失和法律風險?

  馮律師:發(fā)現(xiàn)被蒙騙出借“兩卡”后,要第一時間采取行動降低風險:首先,立即前往通信營業(yè)廳、銀行辦理“兩卡”掛失、凍結(jié)或注銷,防止危害后果擴大;其次,主動向公安機關(guān)說明情況,如實提供聊天記錄、通話錄音等被蒙騙的證據(jù),配合調(diào)查爭取從輕處理;最后,妥善留存相關(guān)證據(jù),必要時咨詢律師依法維權(quán)。切勿隱瞞或逃避,否則將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。

  記者:結(jié)合本案,您對群眾有哪些具體提醒?

  馮律師:結(jié)合李某的案例,我向群眾提三點提醒:一是守住“兩卡”底線,拒絕“高收益”“零門檻”的賺錢信息,凡是要求辦卡交由他人使用的,多為詐騙陷阱,切勿貪小失大;二是妥善保管個人證件和“兩卡”,不隨意出借、出售,廢棄卡片及時注銷,切勿隨意丟棄,防止被不法分子冒用;三是提升防范意識,辦卡時仔細核對相關(guān)流程,不泄露個人敏感信息,遇到可疑情況及時咨詢公安機關(guān),避免因疏忽付出法律代價。

  當前,電信網(wǎng)絡(luò)詐騙案件頻發(fā),電話卡、銀行卡是詐騙分子實施犯罪的重要工具。非法買賣、出租、出借“兩卡”的行為,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群眾財產(chǎn)安全。希望廣大群眾提高警惕,摒棄僥幸心理,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,妥善保管好自己的“兩卡”,自覺抵制各類非法出借、出售“兩卡”的行為,共同筑牢反電信網(wǎng)絡(luò)詐騙的堅固防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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